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促使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经学校批准成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乡会、同学会等。
第五条 学生团体分理论运用型、文化艺术型、社会公益型、运动健身型、经济学术型五类进行管理。校学生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团体管理的行政部门。学生团体联合会是管理学生团体的学生组织,接受校学生处的指导,根据自身职责和校学生处授权行使管理职能。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实行挂靠制度,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如学院党总支、学校职能部门、部分专业教研室等。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在每学年初接受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团体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本规定;
2.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至少一位指导老师;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可靠的活动经费来源和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生团体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团体的名称、宗旨、性质;
2.团体的机构设置、会员招收标准、团体领导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3.团体的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团体的经费来源、用途和财务管理制度;
5.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团体的活动期限;
7.其他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向学生处提供下列文件: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挂靠单位同意书。
第十一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在其第一次纳新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或活动费,并不得组织团体成立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在其正式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学生团体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从学生处批准成立之日起,考察期内年审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将撤销其成立资格。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挂靠单位的职责:
1.指导、审批学生团体活动;
2.审批学生团体经费,将学生团体经费纳入学生活动费进行管理;
3.决定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聘用;
4.指导、监督学生团体会员大会;
5.指导、监督学生团体换届并任命学生团体负责人;
6.其他应由挂靠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职责:
1.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活动资料备案;
2.组织学生团体年度和日常审查;
3.监督引导学生团体的活动;
4.维护学生团体及其会员的权益;
5. 监督学生团体财务情况;
6. 监督学生团体宣传情况;
7.其他应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的活动或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自备椭圆形或方形的艺术印章或其他标志,但不得刻制圆形公章。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活动宣传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广告、海报、公告等必须署名“华侨大学××协会”字样,并遵守校内宣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团体宗旨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的规定,遵守校党委宣传部有关校内刊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团体不得印刷、散发或张贴自办报刊。
第十九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范围内,学生团体可建立网站或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团体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盗用或擅自以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应提前一周申请,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经挂靠单位审批和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须于每年9月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否则无法取得本学年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纳新必须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新成立学生团体需要在其他时间进行纳新的,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上半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个月为学生团体精品活动月,各学生团体可按照学生团体联合会设定的活动主题和要求,积极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和财产:
1.学生团体的必要活动经费,学校给予一定支持。并且积极鼓励学生团体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平时普通活动经费应以自筹为主,筹集方式应正当、合法,开展活动时可以适当收取活动费,收费须提前进行申请,收费标准应报挂靠单位批准,并做好收费登记工作。
2.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门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必须把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必须建立经费收支明细账并定期于每学期中与期末向全体会员公布。
3.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申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4.学生团体的财产应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学生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应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财产清查,办理移交手续。
5.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经费、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5.监督学生团体活动及财务情况;
6.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进行监督、审议的活动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学生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是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的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经挂靠单位任命后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单位在广泛征求该团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学生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届。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熟悉学生团体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一年内受过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免职务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原负责人;
4.学习成绩绩点低于班级后30%。
第五章 会 员
第三十二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遵守学生团体章程的前提下,有权提出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团体。学生团体内部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会员有权向学生团体管理机构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团体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权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团体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学生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天内向学生处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学生处审查同意之日起7日内报学生处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处申请注销登记:
1.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4.无故不按照要求进行注册登记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的会员表决通过,且在征得挂靠单位同意的条件下,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挂靠单位应组织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学生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注销、分立或合并后的财产,凡属个人的,应当返还本人,其他剩余部分由指导老师会同挂靠单位及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申请后方可对原学生团体经费和财产进行清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每年6月份对学生团体进行年度审查,依据如下:
1.学生团体活动开展的情况;
2.学生团体财务情况;
3.会员、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等对学生团体的评价;
4. 学生团体宣传情况;
5. 学生团体日常资料备案、参加学团联活动情况;
4.学生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情况;
5.在学校,会员,社会上产生的积极影响。
第四十三条学生处根据年审结果,按四级评选、奖惩学生团体:
1.甲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2.乙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3.丙级团体,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
4.丁级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年审成绩在前20%的学生团体有资格参评当年“十佳学生团体”。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学生团体额外给予500元活动奖励经费。
第四十五条 年审成绩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的学生团体有资格参加下一学年一等立项的评选。年审考核合格的上年新成立团体按其具体考核分数参照相关等级参与立项等级的评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活动内容、范围与团体章程相违背的;
3.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注册的;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混乱,或无财务记录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经劝阻不改的;
6.登记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7.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被责令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学生团体,应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顿,整改后向学生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传播不良信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外出的;
2.会员连续两年不足10人的;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背离学生团体宗旨,影响恶劣的;
5.责令进行整改,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后未见好转的;
6.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团体的;
7.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未经批准成立而以变相的学生团体名义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校将对组织者进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