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生团体活动质量,带动全校学生团体的全面繁荣发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表彰
第二条 学生团体的表彰分为:华侨大学“品牌学生团体”和华侨大学年度“十佳学生团体”。评选以年审成绩作为基本参考依据。获得以上两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团体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支持倾斜。
第三条 每年6月份,在学生处指导下由校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实施年审工作。根据年审成绩评定甲级乙、丙、丁级团体若干。甲、乙、丙级团体每年给予500元基本活动经费,用于支持团体下一年开展活动;丁级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条 “十佳学生团体”每年评选一次,在年审支持经费基础上再给予500元活动奖励经费。
第五条 “十佳学生团体”评选要求:
1.模范遵守《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等关于学生团体工作的相关规定;
2.经常与学团联合会交流沟通,模范接受其管理与服务;
3.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财务清楚,机构面貌常新;
4.积极开展校内外活动,主题新颖,符合宗旨,内容丰富健康,宣传工作及时到位;
5.有具有自身特色的品牌活动,参加当年“学生团体精品活动月”;
6.学期初有计划,学期中较好地依照计划组织活动,学期末有完整的总结,活动记录详尽、真实;
7.当年年审等级为甲级团体或乙级团体,当年年审成绩为该校区前20%,且学年内,未受到学生处、学团联合会任何处分。
8.学团联合会根据本规定原则上以1:2比例确定当年评选的候选团体名单。
第六条 “品牌学生团体”每三年评选一次,为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表彰中的最高荣誉,每届评选不超过5个团体,无达到要求的团体,本荣誉可空缺。
第七条 “品牌学生团体”评选要求:
1.成立三年以上,达到“十佳学生团体”要求,并在近三年内连续获得“十佳学生团体”表彰;
2.活动受到广大师生好评,校园活动中作用突出,良好形象深入人心;
3.在社会有一定影响力,对外代表华侨大学良好社会形象;
4.指导教师积极参与该团体活动,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
第八条 在三年一届的“品牌学生团体”评选年,参评学生团体需整理申报材料,单独报名参与评选,具体评选由学团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非“品牌学生团体”评选年,“品牌学生团体”须接受复评考核。复评答辩会中由学生处老师、本校区学团联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共同投票认可,票数过半即可继续接受“品牌学生团体”称号。不符合“品牌学生团体”条件或复评答辩会中认可票数不过半的团体,视具体情况考虑取消其“品牌学生团体”称号。
第十条 针对每年“学生团体精品活动月”开展情况,学生团体联合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评选有关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策划、学生社团人气活动等方面的奖项。
第三章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表彰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和“华侨大学十佳学生团体负责人”。
第十二条 每年获得“十佳学生团体”表彰且负责人考核优秀的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可以参评“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参见《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所获奖学金不累加,就高发放。
第十三条 每年获得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为优秀且所在学生团体年审成绩为该校区前20%的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可以参评“华侨大学十佳学生团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 “华侨大学十佳学生团体负责人”每年评选十名,采取自主申请,民主投票的方式产生,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600元奖励。评优结果发文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华侨大学十佳学生团体负责人”评选的基本要求:
1.任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任期满一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团体,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学生团体工作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过显著的成绩,一年内所负责的学生团体无出现重大的工作失误,负责人考核优秀,所在团体年审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4.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且学年绩点排在班级前40%;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不低于98分。
6.学团联合会根据本规定原则上以1:2比例确定候选负责人名单。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惩罚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的惩罚措施由轻到重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和取缔四个级别。
第十七条 警告是一般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电子媒介警告三种形式,是学团联合会针对出现问题的团体一种提示性方法。
第十八条 通报批评是针对学生团体出现较严重问题时的正式惩罚措施,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未能按学团联要求及时缴交材料;
2.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团体的规定,情节轻微;
3.申请成立新团体,在审批结果下达前,即开展除筹备以外的其它活动活动;
4.未按要求的时间及时注册;
5.未经审批在校内外开展活动;
6.单学期开展活动数少于2次(以学团联合会备案为准);
7.徽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8.单学期负责人例会、负责人培训、交流会等签到率低于50%;
9.财务抽查,账目不清;
10.团体自办刊物、网络主页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11.其它应给与通报批评惩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暂停活动限期整改是针对学生团体出现严重问题时的正式惩罚措施,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其停职活动,进行整改: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2.活动范围、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3.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注册的;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混乱,或无财务记录的;
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劝阻不该的;
6.登记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7.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取缔是针对学生团体出现非常严重问题时的正式惩罚措施,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处将解散该团体: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2.会员连续两年不足10人的;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背离学生团体宗旨,影响恶劣的;
5.责令进行整改,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后未见好转的;
6.从规定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注册且经整改无效的;
7.连续两年被评为丁级学生团体的;
8.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无视以上惩罚措施,学团联合会可视情节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提高惩罚级别,直至提请取缔该团体。
第五章附
第二十二条 以上评奖均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申报,评选程序与要求以当年公布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