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团体校外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依照《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团体校外活动,是指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在华侨大学校园地理范围(包括泉州校区、厦门校区和华文学院)之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外出考察、参加比赛等活动。
第二章 校外活动的申请
第四条 学生团体进行一般校外活动之前,须提前五天向挂靠单位提交《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活动申请表》,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团体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校外活动。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必须向挂靠单位、学团联合会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和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活动策划书内容须包括活动内容、目标地情况介绍、人员组成、活动时间表等。申请学生团体须随策划书一并提交参加校外活动的团体成员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校外活动对参加成员人身安全有潜在威胁的,还须附有潜在危险分析及安全预备(应急方案)、医药救护计划、后勤保障计划以及参加成员家长的书面同意书。在校外从事有较高风险性活动的学生团体须制定本团体关于减小风险至最低限度的相应技术性措施, 并报挂靠单位、学生处批准。
第七条 学生团体组织跨地域性校外活动,应至少提前半个月申请,学生处、学团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有校内外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召开的论证答辩会。批准成行前,学生处监督每位参加成员购买保险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个人签订《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外出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行活动。如未购买保险需书面情况说明。
第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有我校外籍或港澳台籍教师、学生或访问人员参加的校外活动,必须相应地经校外事处同意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若学生团体在校外活动中需要使用“华侨大学”标识或以“华侨大学”名义活动,须提交申请。获得学生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凡校外单位邀请学生团体进行校外活动的,校外单位应首先与学生处或挂靠单位取得联系。团体无权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接受邀请。否则,一切违约后果由团体承担。
第十一条 对外代表华侨大学的外出活动,经审批后,学生处将会同挂靠单位、校团委、外事处、宣传部、财务处等学校相关部门,为该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第三章 校外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校外活动必须有至少一名带队老师跟随,跨地域性的重要外出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生处申请指派带队老师。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在校外活动中应每天与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不得隐瞒和谎报情况。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者,学生处有权命令学生团体的校外活动立即停止并返校:
(一)进行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进行或配合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三)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学生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进行校外活动时,须与当地政府机构、群众组织等和睦相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不得做有损华侨大学形象的行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校外活动时,如接受媒体采访,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之内,不得发表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等相悖和有损华侨大学声誉的言论。
第十七条 如团体违反上述办法,学生处将依照《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团体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将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