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分立、合并、取缔与注销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团体规划管理,为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学生团体的质量,合理控制学生团体数量,保证我校学生团体可持续发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问题的学生团体应根据本规定进行分立、合并、取缔与注销。
第三条 华侨大学学生团体代表大会有权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学生团体的分立、合并
第四条 随着我校学生团体的不断发展,为整合资源,优化学生团体结构,在校学生处的提议下,经其挂靠单位同意,可实施协商分立、合并。
第五条 自觉分立后能独立运作,做到更有效的进行资源配置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学生团体,可向学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与现有团体进行分立;自觉发展困难较大和前景不乐观的团体,可向学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与现有团体进行合并。
第六条 将要被取缔的学生团体,在取缔结果下达之前,该团体主要负责人有权向学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与现有团体进行合并,但不得申请分立。
第七条 经协商自愿进行分立、合并的学生团体其合并办法应在学团联合会工作人员协调下,由参与分立、合并的学生团体协商产生。
第八条 在符合分立、合并条件的基础上,校学生处针对学生团体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后,学生团体内部召开分立、合并表决大会,并将结果提交学团联合会。不同意分立、合并的学生团体必须于三周内向学团联合会提交相关理由材料;同意分立、合并的学生团体,统一听从学团联合会安排合并事宜。分立、合并过程由学团联合会监督和备案,分立、合并结果上报校学生处。
第二节 学生团体的取缔
第九条 学生处有权对不履行学校有关规定、无法顺利开展活动、不能顺应校园文化整体发展趋势并在努力下无改观的学生团体施行取缔和除名。
第十条 凡具备以下某一因素的学生团体,校学生处有权进行取缔。
1.每学年开学后前一个月内未向学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经学团联合会提醒和警告后,规定时间内仍未向学团联合会注册或未申请缓交的学生团体,将纳入整改对象,纳入整改后一个月内仍未提出相关整改方案,视为自动解散。
2.一学期未向学团联合会提交任何活动计划和活动申请,事实上也未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团体,视为自动解散。
4.学生团体未执行《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财务制度》,造成财务混乱,连续两次未通过学团联合会审核,对会员利益构成损害,经警告后一个月未按规定提供符合规范的财务报表和提交整改报告,将强制解散。
5.学生团体私下从事非法活动,进行反动集会,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进行相关问责,停止该学期所有活动,同时将学生团体纳入整改范围,整改期限内未改观,将强制解散。
第十一条 被取缔的团体要上交协会的会旗、徽章、物品、档案等所有团体材料,实施过程需成文并备案,结果要对外公布。
第三节 学生团体的注销
第十二条 为促进学生团体正常的新陈代谢,保证学生团体发展的良性循环,以及华侨大学建立进退畅通的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学生团体可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进行注销。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的注销程序如下:
1.召开以学生团体注销为主题的全体成员大会进行施行投票表决,获得四分之三以上赞同票,该学生团体可启动注销程序。
2.注销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3.学生团体需向学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
1)《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注销大会情况表》
2)《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注销情况表》
3)《华侨大学学生团体注销财务清算表》
4.经校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团体方可正式注销。
5.学生团体获得注销后,两周内要向学团联合会提交以下材料:
1)上交学生团体公章和徽章
2)学生团体所有文字和电子资料、奖状等
3)与学团联合会清算所有剩余财物
6.以上手续完成后,学团联合会成文并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处、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