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负责人管理与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团体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对学生团体骨干人员在职期间对学生团体做出的努力与贡献给予认定,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及《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是联系学生团体和广大学生团体会员的纽带和桥梁,在学生处的领导下,接受各挂靠单位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配合学校工作促进学生团体的发展。
第三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是学生团体的骨干,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团体会员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是指团体的正、副会长。学生团体的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由该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经挂靠单位任命后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单位在广泛征求该团体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学生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热心学生团体工作,熟悉学生团体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一年内受过校纪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免职务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原负责人;
4.学习成绩绩点低于班级后30%。
第三章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 参加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任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正、副会长),任期满一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团体,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任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学生团体工作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过显著的成绩,至少负责或参加过所在学生团体50%的活动(不含日常会议)。一年内所负责的学生团体无出现重大的工作失误。
4.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50%,且学年成绩排在班级前70%,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每年的9月份进行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由学团联合会在学生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各学生团体负责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表》,学生团体联合会综合负责人所在学生团体的年审等级(30%)、挂靠单位意见(20%)、指导老师意见(20%)、日常工作考评(20%)以及会员评价(10%)等因素向学生处报送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团体负责人进行等级评价。学生团体负责人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学生团体负责人总数的15%,良好率不超过学生团体负责人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结果经学生处审核、公示后,对于获得通过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学生处将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地发给干部评定证书作为学生团体负责人在学生团体工作表现的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结果在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评分:
1.评分项目:团体活动与社会工作;
2.获优秀等级的得5分(含基本分),获良好等级的得4分(含基本分),获合格等级的得基本分3分,获不合格等级的不得分。
3.学生团体负责人考核结果与学生团体会员考核结果不重复计分,应取最高项加分。
第十三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根据《华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推荐参评“华侨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和“华侨大学十佳学生团体负责人”,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设正会长1名,副会长1-3名。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所有在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