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团体组织管理,人事任免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生团体领导机构综合素质与工作能力,保证我校学生团体可持续发展,根据《华侨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生团体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学生团体章程,制定干部产生办法,各学生团体干部选举办法不得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每学期的第十三周——第十五周为学生团体换届(换任)时间,各学生团体必须遵照学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在此时间段内完成换届交接工作。
第四条 学生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原则上每一学年须召开一次换届(换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团体新一届领导机构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为会长,学生团体会长是学生团体管理中担任最重要职务的第一负责人,由学生团体选举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受到挂靠单位的认可方为有效,学团联合会记录备案。学生团体第一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第一负责人候选人资格:
1.具有华侨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间无受过任何处分。
3.在该学生团体担任干部(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团体发起小组成员,熟悉该学生团体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4.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团体有较高的威信。
5.学习努力,绩点不低于3.0或低于3.0但不在班级绩点排名的后30%。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为除第一负责人外的其他干部,学生团体主要干部由各团体根据自身制定的干部产生办法,学团联合会记录备案。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团体可于五个工作日前向学生团体联合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本团体的干部产生办法,重新选举产生第一负责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内报学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换届(换任)大会召开前一周内,必须知会所有成员,同时向学生团体联合会进行报备。
第十条 换届(换任)大会由该学生团体所有干部(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及普通会员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大会由学团联合会指派人员监督。
第十一条 选举时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一半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挂靠单位代表、学团联合会指派的监督人与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团体新负责人须该团体所在挂靠单位任命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对于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学团联合会将提出整改警告,警告后一至两个月内没有明显改善或继续违反规定的,学团联合会有权强行解散、改组该学生团体,或直接向挂靠单位提名任命其新的主要负责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纪,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不服从学团联合会管理与监督;
2.学生团体六个月无活动者,虽有零散活动者,但参加者甚少,无任何影响;
3.进行与学生团体不符,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而不服从管理;
4.内部管理不善,人事紊乱,且无视学团联合会整改警告;
第十四条 未经换届大会民主选举由学生团体内部直接任命,或未经学团联合会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产生的主要负责人,学团联合会将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换届(换任)大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各学生团体应组建产生自身新的领导机构,并将《华侨大学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交学团联合会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在换届过程中,有不符合本程序及规定的,学团联合会对选举结果不予承认,有权予以撤换,并对负责团体作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没有向挂靠单位、学生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产生新会长的,学团联合会对其不予以承认并有权提请撤换,并且公开处分该团体,取消该团体往后一年内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华侨大学学生处注册的学生团体联合会会员团体。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华侨大学学生处、学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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